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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奖励
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10月26日

   静安区教育系统关于教师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奖励工作的通知

 

各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他教育单位:

根据静安区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学历层次,鼓励教师参加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现将相关的学费奖励作如下规定:

一、各校要重视和鼓励在职教师的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努力提高在职教师的学历水平和整体素质。

二、学费奖励范围和手续

1.“高一层次学历”界定:

(1)小学、幼儿园学段教师进修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中学(含职校)学段教师进修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3)行健职业学院、业大教师进修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及以上学位。

(4)所报考专业要与本人任教学科一致或与学校和教师今后发展需要一致,并经学校批准进修的。

2.申请学费奖励的教师在本区教育单位工作,属公办事业编制人员(含民办挂编教师,由编制所在单位统计)。

3.不予奖励的情形

(1)非国民教育系列的学历不予奖励。

(2)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教师,发放奖励时已经离开本区教育系统的不再奖励。

(3)进修与任教学科、专业岗位或学校发展要求不一致的专业,未经学校批准的,不予奖励。

(4)重复进修已经获得的相同层次的学历,不予奖励。

(5)其他未列情形,由教育局审核决定。

4.教师提出高一层次学历(本科及以上)进修申请,学校进行审核,经学校批准,并记录备案。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学费要由教师本人先行支付,待学业结束,取得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后,凭学费发票和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报学校,学校按照规定时间把材料提交区教育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统一拨付给学校进行发放。

5.奖励标准

进修本科学历的奖励标准为8000元;进修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奖励标准为15000元;进修博士学位的奖励标准为30000元。

三、有关事项

1.本次奖励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间取得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教师。

    2.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教师,将逐年进行奖励,具体方式为:符合高一层次学历进修奖励条件的,按照取得毕业证书的年份,三年后发放一次奖励,奖励金额按照奖励标准的50%计发,再过三年发放剩余的50%。如:2016年度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教师2020年发放奖励,2023年发放剩余奖励。以此类推。

3.奖励申请人请填表并附相关材料,并经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里报教育局人事科。学校的汇总表同时上报电子表。

                              静安区教育局

                            2020年10月26日